首頁 > 期刊 > 人文社會科學(xué) > 社會科學(xué)I > 法理、法史 > 法律方法 > 作為法律思維形式的事物本質(zhì) 【正文】
摘要:“事物本質(zhì)”(Natur der Sache)的概念屬于一般精神史概念。如席勒(Schiller)曾考慮通過這一思維形式來對歌德的思維方式作最正確的概括:通過其“穩(wěn)固的風(fēng)格,總是從對象中獲得法則,從事物本質(zhì)中推導(dǎo)出它的規(guī)則”[1]。事物本質(zhì)是致力于弱化所有那些粗糙的二分法——實然與應(yīng)然、現(xiàn)實與價值——的解決辦法,它在事物中尋找理性;它是那兩種思維方式相互抗?fàn)幍年P(guān)鍵詞;這兩種思維方式在精神史上一再重新爆發(fā),在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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